辦理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公證,可以針對租金給付義務、違約金給付義務、押租金(或稱保證金)返還義務,以及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房屋(或土地)返還義務等契約義務約定強制執行。契約經過公證後,如未按照契約履行前述義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經公證之租賃契約,直接向法院就前述契約義務聲請強制執行。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 房屋土地權狀或謄本
-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正本
-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抄錄本正本或官方影印本正本
查詢變更登記表是否最新,請至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設立中公司請提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 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到場時須準備授權書,授權書並須蓋用本人印鑑章或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上之公司大小章。
授權書例稿-公司
授權書例稿-個人
- 費用計算︰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的規定,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的公證費用計算,選取租金總額(即租賃期間全部的租金收入)或租賃標的物的現值(房屋為房屋稅單上載明之現值,土地為土地謄本上載明的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作為標的價額;如約定有押租金或保證金者,併計入標的價額。確定標的價額後,再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