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借款契約公證,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借款契約之真意,尤其是為了之後能提出經公證之借款契約作為證明(如:為了稅務目的),若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借款契約之真意,無法辦理借款契約之公證。
辦理借款契約公證,可以針對借款本金返還及利息給付義務約定強制執行。契約經過公證後,如未按照契約履行本金返還及利息給付義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經公證之借款契約,直接向法院就前述本金返還及利息給付義務聲請強制執行。若約定分期給付本金或利息,得約定一期不償還,視為全部到期,而就全數金額逕付強制執行。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抄錄本正本或官方影印本正本
查詢變更登記表是否最新,請至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設立中公司請提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 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到場時須準備授權書,授權書並須蓋用本人印鑑章或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上之公司大小章。
授權書例稿-公司 - 應於尚未交付借款前辦理借款契約公證手續。須實際交付借款,借貸關係始成立生效。
- 費用計算︰確定借款契約標的金額後,再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