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借用契約之真意,尤其是為了之後能提出經公證之借用契約作為證明(如:學籍、公司登記等目的),若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借用契約之真意,無法辦理借用契約之公證。

辦理房屋借用契約公證,可以針對借用期限屆滿時借用房屋返還義務約定強制執行。契約經過公證後,如未按照契約履行返還義務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經公證之借用契約,直接向法院就前述契約義務聲請強制執行。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1. 房屋土地權狀或謄本
  2.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正本
  3. 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4. 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抄錄本正本或官方影印本正本
    查詢變更登記表是否最新,請至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設立中公司請提出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5. 本人或公司負責人無法到場時須準備授權書,授權書並須蓋用本人印鑑章或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上之公司大小章。
    授權書例稿-公司
  6. 應有2位見證人到場。

 

  • 費用計算︰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的規定, 房屋借用契約的公證費用計算,以借用房屋的現值(房屋稅單上載明之現值)作為標的價額。確定標的價額後,再依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收費標準